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出国留学培训项目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原则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类别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或清退。
第五条 除开除或清退处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第七条 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举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等干扰调查工作的;
(三)在两人(含)以上违法违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备评优评先、评定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二)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等活动或煽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三)以任何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有损中国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威胁、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司法处理者:
(一)对在偶发冲突中的当事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在群体偶发冲突中的主要组织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三)同学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的:
1.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2.邀约本校学生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给予邀约者和应邀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3.邀约或者指使校外人员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对邀约指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四)有辱骂、威胁、殴打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五)凡持械打架斗殴的,依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四条 有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但未受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内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二)两人(含)以上合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合伙偷窃、诈骗的实际价值,参照第一款给予处分;对于被胁迫、诱骗参与的,根据认错态度,比照起次要作用者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名领取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场或者考试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按考试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2.使用电脑、手机、微型耳机等通讯设备发送、接收答案或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3.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8.使用QQ或微信等网络群发送、接收、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9.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1.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暂行)》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擅自拆卸或破坏公共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私接乱拉电线或违章用电、用火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或火灾的;
3.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宿舍的;
4.擅自更换房间或出租、出借床位,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等经营活动,影响住宿秩序的;
5.在寝室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宿舍不听劝阻教育的。
(二)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还要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于无故晚归或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于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私自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于未列举的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办法的违纪行为,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有学业诚信、学术诚信、道德诚信等失信行为者:
(一)在撰写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
3.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有偷盖公章,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奖学金、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院违纪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干扰调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调查或签订承诺书中虚报、瞒报信息的,视情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者:
(一)累计旷课达10-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1-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1-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1-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51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六)对于私自外出或请假逾期未归者,时长累计在2周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私自外出或请假逾期未归时长累计超过(含)2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给予清退处理。
(七)旷课课时数、私自外出或请假逾期时长按学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在学生中成立非法组织者:
(一)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主要发起、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或侵占他人网络信息资源者、侵入国家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网站的;
2.建立反动或色情网页,提供反动或色情站点链接服务的;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
(二)对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书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一)对收看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学校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酗酒或组织酗酒,以及因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校园不良借贷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邪教或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三十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或清退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依本细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的事实材料一并报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书面传达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由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分意见后,由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书面传达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如学生对所拟处分无异议,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即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处分或清退处理外,其他处分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学院对学生在处分期间内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在处分期限到期前半个月内,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书面建议报告,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及其解除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437ccm必赢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